第二种呢,就是双方自愿和离。

        若夫妻不相安,可和离。唐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,后来一直保留了。就是两口子过不到一块,也不是你有问题,或是我有问题,反正就是不想过,过不到一处去!彼此都同意和离,那写个和离书,或是男子写个放妻书,去衙门报备,这就完事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种在唐宋的时候还很常见的,倒是到了明朝之后,这不是说贞洁呢嘛,所以,很少有女子主动和离的。真要是被和离了,一条绳子吊死了事。

        因着考虑到这一点对女性的伤害,律法上对此有规定的,女方若是不同意和离,不许任何人强迫。若是几方协商,夫妻扔不能相安,可求衙门决断。

        衙门判决,这也是自古就有!不过那是义绝和断离。不过这种特别的少,且是事情特殊的情况下官府才会判决。

        义绝呢,是一方骂了,打了或是杀了另一方的长辈,属于矛盾不可调和的,那你们义绝吧!不管你们夫妻感情如何,官府直接判离。

        断离呢,其实保护的还是女性。比如,男方逼迫女方为娼、丈夫把妻子典当给别人、再就是女方在男方家里,被男方家中的其他男性强迫发生了不可发生的事,那衙门会管的,先断离了,再问罪其他。

        律法改动的时候,义绝这里改了,骂人打人杀人,该是什么罪就是什么罪,至于这之后人家两口子能不能过,人家说了算。而断离呢,这个没有改动,这确实是在保护女性,衙门强制性的断离了,是恰当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可冒辟疆突然提出的和离,其实不属于上面的任何一种。他这应该算是夫妻不能相安,所以要和离。但这种和离,得是你先说服女方,女方同意了,你们签了和离书了,衙门留档就完了。可你现在是,女方坚持不离,也孝顺公婆,也给你生养了子女,婆婆也不愿意叫儿媳妇离开,但是,冒辟疆就要求合理。人既然有缔结婚姻的自由,那我也有结束婚姻的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 哪里错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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